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黨對共青團工作的領導,推動團的建設,充分發(fā)揮共青團的黨聯(lián)系青年的橋梁紐帶作用和帶領青年在改革發(fā)展中的生力軍、突擊隊作用,根據(jù)《黨章》、《團章》和《鄂爾多斯黨建帶團建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黨委要牢固樹立抓黨建就應抓團建,黨建要始終帶團建的思想,從思想上、組織上、班子上、作風上、隊伍上帶動團組織建設。切實做到黨建與團建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規(guī)劃、同步落實、同步考核。 第三條 公司黨委要定期召開共青團工作會議,每年聽取一次共青團工作匯報,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共青團工作,黨委書記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團組織活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特色青年活動。 第四條 要把團建工作納入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黨支部和機關黨支部實績考核范疇,分值占比不低于5%。 第五條 實行團組織負責人列席公司有關會議制度。團組織負責人是黨員的,應列席公司黨委會議,不是黨員的,應列席董事長和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 第六條 進一步加強各級團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各級黨組織要把優(yōu)秀青年黨團員充實到團干部隊伍中來。要把優(yōu)秀青年都吸收到共青團組織中來,凡有團員的地方,都要建立團的基層組織,擴大團組織的有效覆蓋率,提升團工作的活力和影響力。 第七條 加強對團干部和團員的培訓教育。公司黨員干部員工培訓計劃應有團建工作的內容,通過舉辦專題班、專題團課、網(wǎng)絡培訓等形式,確保各級團組織負責人每年培訓不少于5天,團干部不少于3天,團員培訓每年不少于30天。 第八條 加強“推優(yōu)入黨”工作。公司黨委及各基層黨支部要把“推優(yōu)入黨”作為發(fā)展青年黨員的重要渠道,嚴格執(zhí)行“28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從團員中發(fā)展,發(fā)展團員入黨一般要經(jīng)過‘推優(yōu)’的規(guī)定,真正使‘推優(yōu)’工作成為發(fā)展青年黨員的主渠道,使共青團員成為黨組織發(fā)展青年黨員的主要來源。”此外各級團組織應積極向公司黨委推薦優(yōu)秀青年干部和優(yōu)秀青年人才,作為公司各級領導干部的后備力量。 第九條 高度重視團干部的培養(yǎng)使用工作。公司黨委要有意識地對各級團干部進行培養(yǎng),到重要的工作崗位上掛職、任職、交流、輪崗鍛煉,到艱苦復雜的地方和崗位去鍛煉,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對在團干部工作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秀干部,要及時調整,保持團干部隊伍合理的年齡結構。 第十條 加強團組織陣地建設。加大黨團陣地共建、資源共享建設力度,在“黨員活動室”掛“青年之家”。 第十一條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總公司每年為團建工作核定工作經(jīng)費不少于2萬元,各子公司不少于1萬元。各級團組織要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增強團組織的活力,促進企業(yè)文化的發(fā)展。
中共鄂爾多斯市水務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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